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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2-12-27 15:47:49 来源:证券时报  阅读量:56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分红0.14元。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19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93,333,334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14元,共计13,066,666.76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登记并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如派发红股或送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日收市后按在册股东股份数直接向股东入账。

2.自分布对象

股东广州石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刚,杨,,周侃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支付。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个人持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14元个人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和其他份额托管人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支付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缴纳,本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除后,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126元

对持有公司股份的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现金分红0.126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身份,持有时间等详细数据的条件,暂不执行基于持有时间的差别化税收政策,上市公司按10%的税率扣缴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市场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实际分配的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26元

对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自行决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4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公司股东如对公司2021年度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咨询。

部门:巨石化学证券部

特此公告。

广东巨石化工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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